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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

日期:2006-7-17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评协[2005]90号)规定办理。
一、注册条件
  1、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或者经依法认定;
  2、年龄在65周岁以下;
  3、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4、初次申请注册之日前5年内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累计24个月以上,重新申请注册不受此限;
  5、已接受中评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3、被认定为终身禁入资产评估行业的;
  4、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自被行政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的;
  5、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自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含受刑事处罚情形);
  6、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未被批准注册或被撤销注册的,自不予批准注册或撤销注册之日起不满3年的;
  7、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8、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三、注册材料(以下材料一式两份。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
同时提交原件备查)
  1、《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表》(附后);
  2、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明或认定批准文件;
  3、注册申请人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4、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复印件。属农业户口的,应当提交户口复印件;;
  5、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初次申请注册之日前5年内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累计24个月以上”的执业时间鉴定材料;
  6、由2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记录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时间的证明;
  7、注册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8一寸蓝底免冠近照3张(包括材料上粘贴的);
四、注册程序
  1、注册申请人向所加入的资产评估机构提出申请;
  2、评估机构向省评协提交注册材料;
  3、省评协对注册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确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资产评估机构补充或者修改申请材料;
  4、省评协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5、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注册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在中评协网站上公示20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批准注册,颁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并予以公示;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中评协书面通知省评协,省评协再通知评估机构。
  办理部门:省资产评估协会注册部(表格请到“下载中心”下载)
  咨询电话:025—83327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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