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评协〔2026〕10号
苏州市资产评估协会、无锡市资产评估协会,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3〕13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加强会员资格管理的通知》(中评协办〔2026〕3号)的相关规定,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决定组织开展2026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入会登记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
执业会员含正式执业会员、见习执业会员(含非资产评估师见习执业会员)和珠宝类执业会员。
二、年检时间
2026年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年检工作于即日起开始办理至2026年4月30日结束。
三、年检办理
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应当在履行完会员义务后,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办理年检业务。
执业会员年检由本人自行办理,不可代办。单位会员年检由机构管理员代表机构办理。执业会员提出年检申请后,机构管理员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意见。
在年检期间需要办理转所转会的执业会员,应当先完成年检手续,转入本地协会代管的除外。
(一)执业会员
1.年检内容
(1)是否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2)是否按规定履行《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3)是否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
(4)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及离所备案手续;
(5)是否在同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专职工作;
(6)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中评协及省评协规定的其他内容。
2.操作流程
(1)执业会员登录系统,点击菜单栏选择业务办理年检;
(2)查看核对并补充政治面貌、职称、学历、联系方式、其他职业资格等基础信息;
(3)上报相关材料,点击本人承诺信息,经人脸识别后,提交年检信息至所在机构;
(4)所在机构对本机构执业会员的年检信息进行确认。
3.报送材料
(1)与所在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在有效期内,填写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应当与上传的劳动合同一致(如有即将到期的,终止日期可选择续签合同后的新有效期或无固定期限);
(2)人才交流机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3)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执业会员上传社保缴纳证明时,请提供2025年1月至提交年检时月份社保,在同一机构下的评估师上传同一张含所有评估师的社保证明,并将本人信息用彩笔标注;
(4)退休人员请提供退休证明,以及资产评估机构近期为其发放薪酬流水等证明材料;
(5)中评协业务报备系统显示2025年度签字资产评估报告数量为“0”的执业会员,请提交参与资产评估项目的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
4.协会代管执业会员的年检
协会代管未满1年的执业会员,不存在《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本人提交上报材料,直接提交年检申请至省评协。
对协会代管超过1年的执业会员,存在《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我会将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单位会员
1.年检内容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备案条件;
(2)是否开展资产评估项目;
(3)是否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2.操作流程
(1)机构管理员登录系统后,点击左侧系统菜单栏的年检管理,提交机构年检;
(2)确认机构基本信息,如有机构涉及工商信息变更,请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苏财工贸〔2017〕84号)及时向所在设区市财政局进行变更备案;
(3)确认执业会员个人年检;
(4)上报相关材料,提交年检申请。
3.报送材料
(1)自查报告;
(2)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上传职业责任保险保单扫描件;
(3)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重要信息。机构出具的所有资产评估报告均应在中评协业务报备系统报备,如2025年实际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与业务报备系统不一致,或业务报备系统显示2025年度报告数量为“0”的,请机构填写《2025年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附件1),并于4月30日前在中评协业务报备系统完成补报备;
(4)本机构资产评估师数据查询授权书(附件2);
(5)《资产评估师与其他专业评估师信息表》(附件3),填写本机构参加年检的全部资产评估师,以及依据《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配备的其他评估专业人员信息。
请机构将附件1、附件2分别整理为PDF文件,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单独整理,并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将上述材料上传至指定链接:
方式一:扫描二维码直接上传;

方式二:复制链接(https://f.wps.cn/g/GQM0H3F2/)至电脑端打开后上传。
请确保文件清晰、完整,按时提交。
四、其他
(一)年检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请各机构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做好自查工作,并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请具有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通过系统补充相关人员信息,提交相关证书电子版(保险公估师、二手车鉴定师不在此类),并及时更新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信息,确保评估师总数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十三条规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
(三)在年检结束前达不到《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机构,其所属执业会员将暂缓通过年检,整改未完成前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年检结束时,机构仍达不到《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会员将不予通过年检;单位会员应按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注销备案。
(四)单位会员应及时完善党支部党建信息统计。机构管理员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完善“行业党建”模块,检查党员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善,并及时更新。
(五)执业会员应当在提出年检申请前,通过系统完成本人签名及印鉴上传,签名和印鉴将被合成电子证书,执业会员电子证书是执业资格证明文件。
(六)单位会员应重点核查本机构分支机构的备案情况。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已在财政部门备案的,其分支机构均应按要求向所在设区市财政局办理备案。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的,须于4月30日前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备案的,根据《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相关情况将报送省财政厅。
(七)省评协将结合各机构诚信情况实施分类核查,对诚信记录不良的,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八)如有需要,省评协或委托市评协对相关单位会员、执业会员信息进行实地核查。
(九)年检工作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评协会员科联系。
联系人员:洪梦洁、厉寓婧
联系电话:025-83633909、025-83633914
附件:1. 2025年资产评估项目汇总表
2.数据查询授权书
3.资产评估师与其他专业评估师信息表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