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评协〔2026〕60号
苏州市资产评估协会、无锡市资产评估协会,各资产评估机构:
近期,我会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提交的正式资产评估报告,未严格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1〕30号,简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报备工作,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强财会监督有关工作要求,强化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监管,规范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根据《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26〕5号)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完成工商登记、财政部门备案,并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简称“中评协”)接受行业自律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均应当严格按照《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将出具的全部资产评估报告向中评协进行备案。
二、资产评估机构编制形成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先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报备,再向委托人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向委托人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与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系统中的报告保持一致。
三、资产评估机构完成业务报备后,业务报备管理系统会自动生成报告备案回执。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打印带有二维码的报告备案回执并装订在出具报告的扉页位置。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业务报备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报备工作。
五、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报备是出具正式报告的规定前置程序。请各资产评估机构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业务报备管理办法》要求完成业务报备工作。对在日常自律监管或投诉举报中发现存在未按规定报备资产评估报告情形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评协将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一)存在漏报、误报行为的,进行谈话提醒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
(二)存在故意不报、瞒报行为的,予以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谴责。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