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问题解答系根据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专业技术导师团日常开展业务指导和技术帮扶中,针对大家遇到的典型问题解答整理而成,仅代表专业技术导师个人意见,供会员执业参考,不应被视为对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解读,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中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的职业判断。
问题:企业价值收益法评估时,针对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是否需要在未来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中考虑加回?
项目背景:标的企业出口外销自产货物,同时兼营内销,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内销产品适用13%增值税税率,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3%,退税税率为13%,历史年度标的企业产品出口退税(增值税)执行国家出口产品增值税“免、抵、退”政策,历年退税金额较大,评估机构对标的企业价值拟采用收益法评估,选取的现金流量口径为企业自由现金流量。请问,在未来自由现金流量预测中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是否需要加回?在对涉及外销自产货物的公司采用收益法评估时,还应关注哪些问题?对于出口退税是否需要加回,有的认为退税款属于现金流入项目,应该加回,有的则认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应该考虑加回。
解析:首先需要指出的是,问题中“加回”一词的使用并不严谨,但导师们理解提问者的真实意思表达,即,企业价值收益法评估中企业自由现金流量的测算时是否考虑与增值税相关的现金流。以下是我们就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相关税收政策解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即免征出口销项税额,并且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境内销售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概况而言就是“免”出口环节的销项税,“抵”内销应交税,“退”进货环节的进项税额。该办法主要适用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适用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但需注意,该办法不适用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外贸企业)和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无形资产出口。
为何要通过“免、抵、退”税来计算退税金额?企业在出口时,对于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同时将因生产出口货物在生产或采购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予以退还,但企业实际生产过程中,难以在生产或采购环节对所耗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按内销和外销进行准确区分,故将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税,以使出口环节整体税负为零,这种计算方式简化了退税流程,避免了内外销复杂的进项税额划分及计算。
出口退税作为国际通行惯例,实质上是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手段,各国、各行业的出口企业几乎均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从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相关账务处理
为便于更好理解出口退税对公司经营影响,此处对涉及出口业务的账务处理稍作介绍。
1.采购原材料(账务处理略)
2.境外销售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3.境内销售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结转成本(账务处理略)
5.进项税额转出(出口不可退部分,本例不涉及)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按退税率与征税率差额计算不可退税额,转入成本。
6. 计算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申请退税)
情形1:期末留抵税额 > 免抵退税额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情形2:期末留抵税额 ≤ 免抵退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应退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税额)
7.收到退税款(账务处理略)
出口退税科目的余额在退税款收到后通过结转处理进行调整。
三、退税款在预测企业自由现金流中的考虑
从上述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增值税为“价外税”,出口退税金额其实并未直接影响利润表科目。那有退税优惠的企业与无退税优惠企业之间的差异具体在何处体现,我们从以下几点分析:
1.有退税优惠的企业与无退税优惠企业在销售同一类产品时,出口退税通常会作为企业调整销售价格的考虑因素,内销与外销在定价上有所差异,即便含税定价一样,确认的收入亦并不一样,内销按不含税金额确认收入,外销按离岸价确认收入,外销部分免征出口销项税额。
2.因外销部分免征出口销项税额,理论上此时与外销对应的因采购形成的进项税也不应抵扣,但因为大部分企业实际生产采购过程中很难准确地对所耗用的原材料形成的进项税按内外销予以划分,故先将生产所耗用的材料按不含税入账再待后续结转成本,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全部进项税予以抵减内销产生的销项税,若退税率与征税率不一致,差额部分需转入成本。
从收入和成本角度分析,税收优惠影响已经间接在利润中体现。
3.退税过程会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营运资金中已有所反映,具体体现在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中。
由上可见,增值税为“价外税”,退税款无需在预测企业自由现金流时“加回”。
四、收益法评估中应关注的其他问题
1.营业收入预测
当企业涉及自产出口业务,尤其是出口比重较高时,在对营业收入进行预测时,建议收入预测首先按内外销进行区分。伴随着国际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和市场的变化,企业亦会调整自身经营战略,如市场战略,产品战略等等,区分内外销更能对企业历史自身经营、市场情况进行充分分析以及便于企业结合自身战略规划提供盈利预测;其次,企业通常对于同一产品会因销售区域不同从而在产品定价、销售规模上有所差异,企业在全球的销售策略对公司未来整体的盈利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最后区分内外销也更便于后续对相关税金的预测以及考虑退税对营运资金占用的影响。
2.营业成本预测
在以企业历史年度成本为基础对未来营业成本进行预测时,同时需要关注国家是否有对出口产品的退税率进行调整,若国家下调相关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退税率与征税率差额部分需转入成本,下调税率意味着将会增加公司的产品成本,在出口产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将减少销售毛利,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此时若仍然完全以历史年度成本作为预测基础,可能会高估企业预测期的利润水平。
3.税金及附加预测
税金及附加主要涉及以增值税为税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出口额巨大的情况下,企业很多时候应纳增值税额为负数,但不代表此时就无需缴纳城建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免抵税额即企业理论出口退税额大于应退税款的差额部分,尽管内销应缴纳的增值税部分得到了抵销,但与之相关的附加税费,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然需要缴纳,以弥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收缺口。故在对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所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进行计算时,除需包括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还应包括增值税免抵税额,尤其当预测期企业内外销比重较历史年度变化较大时需关注对税金及附加的影响。
4.营运资金预测
退税流程涉及环节较多,不同地区的退税流程和效率亦有所不同,尤其在企业外销业务比重很高和预测期出口业务规模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在对营运资金进行预测时需要结合历史年度尚未收到的出口退税情况以及当地退税流程和效率考虑对营运资金占用的影响。
综上,增值税为“价外税”,退税款无需在预测企业自由现金流时加回,在对涉及外销自产货物的公司采用收益法评估时,建议在对国际宏观经济形势、相关税收政策、所处行业、市场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战略进行充分调查及分析的基础上合理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
执笔人:天健华辰孙琴
审核人:天健华辰陈小兵、北方亚事李德沁、金证评估徐晓斌、中联评估岳修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