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问题解答系根据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专业技术导师团日常开展业务指导和技术帮扶中,针对大家遇到的典型问题解答整理而成,仅代表专业技术导师个人意见,供会员执业参考,不应被视为对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解读,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中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的职业判断。
问题:评估机构在对某企业资产组减值测试评估时,首先采用了收益法评估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评估结果表明该资产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小于其账面价值,因此,还需要对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考虑评估方法的适用性,评估人员确定同样选择收益法评估公允价值,并在考虑处置费用后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请问收益法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公允价值的评估应用中有何不同?可否直接将现值等同于公允价值,进而直接以现值作为可收回金额?
解析:1.相关会计概念
(1)资产减值。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如果资产的账面金额超过了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即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把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资产减值就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2)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对比分析资产继续使用、企业持续经营与直接对外处置等不同情形,哪种方式能够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就应采用哪种方式下确定的价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3)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又称“现值”或“使用价值”(value in use),是会计计量属性之一。《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CAS 8)规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可以看出,现值的评估与企业价值评估中的现金流量折现法基本类似。会计准则进一步规定,预计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①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
②为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所必需的预计现金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现金流出)。该现金流出应当是可直接归属于或者可通过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配到资产中的现金流出。对于在建工程、开发过程中的无形资产等,企业在预计其未来现金流量时,应当包括预期为使该类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而发生的全部现金流出数,也就是我们评估中通常所说的“资本性支出”。
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流量。该现金流量应当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时,企业预期可从资产的处置中获取或者支付的、减去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4)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属于另一会计计量属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CAS 39)规定,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通常反映的是资产如果被出售或者处置时可以收回的净现金收入。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使用的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其中,收益法,是将未来金额转换成单一现值的估值技术。
很显然,现值与公允价值是两种不同的计量属性和两个不同的会计概念,反映了两种不同持有目的(使用与处置)下资产的价值状况,不应简单等同。但是,两种计量属性都可以采用同一估值技术(评估方法)——收益法进行评估,自然也存在着某些联系,甚至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两种计量属性的评估结果是相等的。
2.收益法在现值与公允价值评估中的不同之处
这里所说的现值并非资产评估中通常意义下现金流量的折现值,而是为了资产减值测试的需要,由CAS 8统一明确了诸多限制条件之下的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的现值。CAS 39对于公允价值计量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明确了市场参与者、有序交易、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可观察输入值与不可观察输入值、公允价值层次和最佳用途等诸多概念,该准则围绕公允价值定义对公允价值计量从多角度进行了规范。
(1)现值估算所强调的是基于企业管理层的视角。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为基础,体现的是企业自身实际管理和运营模式下的未来现金流量状况。
公允价值计量则强调的是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确定资产的最佳用途、通行的生产组织方式和管理运营模式等假设前提,以及与之对应的现金流量,体现的是市场参与者正常经营下的客观收益,不涉及所谓企业管理层的批准问题。CAS 39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应当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这一假设可能与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存在较大差异。CAS 39在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企业可以使用内部数据作为不可观察输入值,但如果有证据表明其他市场参与者将使用不同于企业内部数据的其他数据,或者这些企业内部数据是企业特定数据、其他市场参与者不具备企业相关特征时,企业应当对其内部数据做出相应调整。”这一规定显示,公允价值收益法评估中更加注重采用基于市场参与者所使用的外部数据,虽然并不排斥内部数据,但当它们存在差异时就需要对内部数据进行调整。
(2)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率是合理的,可以以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在恰当、合理的情况下,该增长率可以是零或者负数。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年,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
公允价值计量则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对现金流量进行客观估计,预测期的长短和预测期后永续增长率的确定并不受会计准则上述规定的限制。通常情况下,市场参与者预测的现金流量增长率往往会更接近行业平均水平。
(3)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公允价值计量时则可以基于资产最佳用途,考虑必要的改良、改造或扩建,以实现现有存量资产的价值最大化。当然,在评估实务中我们依然要考虑相关改扩建的合规性、可行性。
(4)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不应当包括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如果用于估计折现率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因此,现值采用税前现金流量和税前折现率折现确定。
公允价值收益法评估时,通常采用税后现金流量和税后折现率折现的方式。相对而言,很多可观察的市场利率和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都是税后利率,采用税后折现率更易满足会计准则有关公允价值层次的规定。
总之,收益法评估的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并不总能与收益法评估确定的公允价值保持相等。
3.现值与公允价值趋于一致的情形
正如《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所言,“在应用公允价值时,当相关资产或者负债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报价或者不存在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活跃市场报价时,需要采用估值技术来确定相关资产或者负债的公允价值,而在采用估值技术估计相关资产或者负债的公允价值时,现值往往是比较普遍的一种估值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公允价值就是以现值为基础确定的。”CAS 39也指出,“通常情况下,企业对非金融资产的现行用途可以视为最佳用途,除非市场因素或者其他因素表明市场参与者按照其他用途使用该资产可以实现价值最大化”,在公允价值计量时“企业可以使用内部数据作为不可观察输入值”。可见,会计准则一方面强调现值估算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又在不同层面指出了现值与公允价值的关联性。当资产的现行用途即为最佳用途,现值评估中采用的企业管理层批准的、基于企业当前状况所作出的预算或预测等内部数据与基于市场参与者视角所作出的预测数据基本一致的情况下,现值基本等同于收益法评估确定的公允价值。
因此,经过初步分析判断确定现值与公允价值基本相等,考虑到处置费用的发生,现值必然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在此情况下,经分析后将现值作为可收回金额则是合适的、合规的。
4.问题延伸——如何更为便捷的确定可收回金额
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会计信息注重真实性、可靠性和相关性,同时也遵循谨慎性、一致性和成本效益原则,避免将会计计量过度复杂化。对此,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就资产减值测试中的特殊情形给出了几点重要提示:
(1)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2)没有确凿证据或者理由表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显著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可以将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视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企业持有待售的资产往往属于这种情况,即该资产在持有期间(处置之前)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可能很少,其最终取得的未来现金流量往往就是资产的处置净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以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其可收回金额是适宜的,因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通常不会显著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3)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果无法可靠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我们知道,不同资产具有不同的特性和不同的持有目的,其市场表现也各有差异,在资产减值测试中不仅涉及计量属性的选择,还涉及公允价值估值技术的适用性分析。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可以使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中的一种或多种估值技术,企业使用多种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的,应当考虑各估值结果的合理性,选取在当前情况下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金额作为公允价值。可见,会计准则并未要求在公允价值计量时必须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估值技术,这与产权交易目的下通常采用两种方法评估的要求是不同的。根据财政部《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4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4〕26号)的规定,“估计可收回金额时通常不应使用重置成本法”,因此,公允价值计量可供选择的估值技术进一步被压缩,在绝大部分资产减值测试评估中最终的选择就是,要么采用收益法,要么采用市场法,就可以满足会计计量的需要,而不必机械地、刻意地选择两种方法。对于持有待售资产、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通用设备、车辆、写字楼和上市公司股权等资产,市场法最为适用,应作为首选;对于持续经营下的生产装置、生产线等资产组则更宜选择收益法,采用收益法分别或同时估算现值或公允价值;对于长期停产停业状态下的资产组往往采用模拟清算法估算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执笔人:中联评估岳修奎
审核人:天健华辰陈小兵、金证评估徐晓斌、北方亚事李德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