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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专业技术导师团执业问题解答(二十)

发布时间:2025-12-12 来源:

  以下问题解答系根据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专业技术导师团日常开展业务指导和技术帮扶中,针对大家遇到的典型问题解答整理而成,仅代表专业技术导师个人意见,供会员执业参考,不应被视为对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解读,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中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的职业判断。   

    

  问题:某金融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选取了收益法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收益法评估采用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其中的权益增加额对评估结论有明显影响,权益增加额通过所有者权益科目的变化进行预测,其中的一项变量是分配股利数,在评估预测过程中,分配股利数应当如何合理预测,以确保评估结论的合理、公允? 

  解析: 

  一、分配股利数预测在股权自由现金流模型中的重要性 

  根据《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3号——金融企业收益法评估模型与参数确定》,在金融企业控股性产权变动业务中,金融企业收益法可以采用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计算公式为: 

  股权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权益增加额+其他综合收益 

  其中:权益增加额通过所有者权益科目的变化进行预测。 

  1)当期权益增加额=年末所有者权益-年初所有者权益 

  2)年末所有者权益=年末股本数+年末资本公积+年末盈余公积+年末一般准备金+年末未分配利润 

  3)年末未分配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本年净利润-提取盈余公积数-提取一般风险准备数-分配股利数-转增资本数 

  在不考虑未来年度通过股权融资、发债等方式补充资本或股份回购的前提下,通过上述公式结合得到: 

  4)当年权益增加额=净利润-分配股利数 

  通过上述分析,当年分配股利数将对当年股权自由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在确定当年分配股利数时,需要从多方面综合考量估算。 

  二、预测分配股利数时需重点考虑因素 

  1.确定当年可分配股利数的上限 

  金融企业因其经营业务的重要性及特殊性,在经营中有着明确的监管红线。以商业银行为例,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23年10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4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要求,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2011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 

  在测算金融企业可分配股利数上限时,这些监管要求从法律规章的角度划出了“可分配的区间”,满足上述监管要求以外的利润,才是金融企业当期可分配股利数的上限。 

  2.参考历史年度股利分配比例或数额 

  金融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一般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通常做法包括基于历史股利支付率预测未来股利支付比例。 

  历史股利支付率=历史年度现金股利/历史年度净利润(剔除一次性损益) 

  预测期股利支付数额=预测年度净利润×历史平均股利支付率 

  该预测方法适合已进入稳定期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此类机构通常维持较为固定的股利支付区间,监管和市场也对其股利稳定性有一定预期,参考历史年度股利支付率预测未来年度股利支付数额有一定合理性。 

  3.结合企业发展阶段确定股利分配 

  当金融机构处于高速成长期,需要大量资本支撑风险资产(信贷规模等)的投放,以及满足监管对核心指标的要求,此时预期的再投资回报率一般高于折现率,通过利润的留存带来业务的扩张,创造更多的现金流,实现投资的增值。 

  当金融机构已处于成熟经营阶段,业务规模见顶,资本充足率因利润的积累显著高于监管要求,此时预期的再投资回报率一般约等于折现率,需要引入股利分配的情景假设。 

  当金融企业业务效率显著低于同业,业务模式、管理团队难以适应行业的创新发展及激烈竞争,利润留存的增值能力低于股东自行投资的回报率,此时预期的再投资回报率一般低于折现率,增加股利分配率,更有利企业价值的实现。 

  综上所述,金融企业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选取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股利分配数会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预测期确定股利分配数,满足监管要求是前提条件,同时,结合历史年度的股利分配比例和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综合确定股利分配数,符合企业发展的实际,也更有利于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 

    

  执笔人:江苏富华赵志良 

    审核人:北方亚事李德沁、金证评估徐晓斌、中联评估岳修奎、天健华辰陈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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