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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专业技术导师团执业问题解答(二十四)

发布时间:2026-03-31 来源:

  以下问题解答系根据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专业技术导师团日常开展业务指导和技术帮扶中,针对大家遇到的典型问题解答整理而成,仅代表专业技术导师个人意见,供会员执业参考,不应被视为对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解读,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中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的职业判断。   

    

  问题:专利权评估时,若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其评估价值是否应在专利权的共有人之间进行分配? 

  解析: 

  一、相关法律及准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第十四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对象是指专利资产权益,包括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专利使用权是指专利实施许可权,具体包括专利权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和其他许可形式。” 

  二、专利资产的评估方法 

  根据《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相关规定,确定专利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执行专利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一)收益法:是将专利资产的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价值的一种方法。预期收益可通过增量收益、节省许可费、收益分成、超额收益等方式进行估算。确定预期收益时,应当区分并剔除与委托评估的专利资产无关的业务产生的收益,并关注专利产品或者服务所属行业的市场规模、市场地位及相关企业的经营情况,然后结合合理的收益期限和折现率确定评估对象价值。 

  (二)成本法:以现行条件下重新形成或取得该项专利资产所需的全部费用(含资金成本和合理利润)为基础确定重置成本,扣除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后,确定评估对象价值。 

  (三)市场法:收集类似可比专利资产的交易市场信息,结合宏观经济、行业及无形资产的变化情况,考虑交易条件、时间、地点及其他价值影响因素的差异,经调整后确定评估对象价值。 

  三、价值分配 

  (一)共有人对专利权行使有约定 

  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此情形下的价值分配分析如下: 

  通常情况下,首先通过收益法、成本法或者市场法对专利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确定专利资产的价值。再按照约定对上述专利资产的价值在专利权共有人之间进行分配,确定评估对象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价值分配时,约定的具体条件必须与评估对象价值内涵保持一致。如,共有人在对多项权益的分配进行约定时,计算方法应与具体约定条件匹配。  

  (二)共有人对专利权行使无约定 

  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无约定时,主要参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其价值分配分析如下: 

  1. 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的情形下,通过收益法、成本法或市场法对专利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此时不需要考虑价值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上述方法对专利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时,如存在其他共有人单独实施情况,应考虑其他共有人单独实施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2. 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情形下,考虑到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因此仍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分配原则和方法,在此基础上结合前述具体评估方法确定评估对象价值。 

  综上,考虑到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评估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分配原则、方法和其他共有权人单独实施情形,在此基础上结合前述具体评估方法确定评估对象价值。 

  执笔人:北方亚事王冰洁   

  审核人:南京正浩李小明  金证评估徐晓斌 

  北方亚事李德沁  天健华辰陈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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