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监督、指导和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下简称评估师)的执业行为,不断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防范执业风险,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以下简称质量检查),是指省评协对机构和评估师遵守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准则执行的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质量检查应按照服务、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检查机构和检查人员
第四条 本省辖区内的机构和评估师的质量检查由省评协负责;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机构及评估师的质量检查由中评协负责。
省评协开展质量检查工作由不少于3名检查人员及1名联络员组成,联络员由省评协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
第五条 检查人员由在省内机构选聘的评估师担任,经省评协审核并公示后聘任,聘期两年。必要时可聘请行业外的专业人士参加检查。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持有评估师证书5年以上、近两年内担任五个整体项目以上(含两个亿元项目)项目经理职务;
2、熟悉评估行业相关政策、资产评估等相关专业理论、准则并富有实践经验;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4、有较好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
5、能够在检查期间服从协会的工作安排。
第六条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省评协指定,对检查组的工作质量及提交的质量检查报告负责。组长的职责主要是:
1、明确检查组的内部分工,根据检查人员的特长在小组内分配任务;
2、与机构见面时作简要说明及要求;
3、负责被检项目的抽样,选取重点检查报告;
4、组织召开每日的碰头会,解决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复核检查人员的检查底稿;
6、撰写小组质量检查报告。
第七条 检查人员职责:
1、审阅选取项目的存档资料,检查机构和评估师遵守评估行业有关法规、制度、准则的情况并发表检查意见、形成检查底稿;
2、对检查事项取证。
第八条 联络员职责:
1、安排检查小组的食、住、行等事项;
2、与被查机构联系,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3、检查工作中的费用结算;
4、检查情况的收集,及时向省评协汇报。
第九条 检查人员在质量检查中有权索取、查阅机构的评估报告、工作底稿、管理制度及与质量检查有关的财务凭证等文件和资料;有权按照检查底稿内容的要求对所查阅的内容与事项进行记录;有权对认为有问题并需要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认定依据的有关内容与事项进行复印;有权就检查的问题询问评估师及有关人员。
第十条 被检查机构和评估师认为检查组以及有关人员要回避的,省评协应另行安排。
第三章 检查纪律、奖惩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质量检查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检查意见;
2、廉洁奉公,不接受机构或评估师及相关人员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其安排的观光游览、娱乐等活动;
3、与机构、评估师及人员或其客户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4、对检查中涉及的国家和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向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泄漏;
5、不得以质量检查为名,向机构索取、查阅、记录、复印与检查事项无关的资料;
6、质量检查结束后,应当现场将所有与质量检查相关的工作底稿及证明材料由组长移交给省评协并删除个人电脑中相关内容,不得私自保存因检查之便取得的被查机构的一切资料。
第十二条 省评协在质量检查工作开始前,对检查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三条 省评协应向参加质量检查的评估师和所在机构支付报酬,并对在质量检查中作出贡献的检查人员予 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检查纪律的联络员予以处分;对违反检查纪律的检查人员予以行业自律惩戒并不再聘任。
第四章 检查对象、范围及内容
第十四条 机构和评估师应当接受并配合省评协组织开展的质量检查工作。按照省评协的安排,机构每5年内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
第十五条 省评协可以根据本省评估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适当的方式确定年度被检查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机构应为重点检查对象:
1、被投诉举报或涉及有关部门移交案件的;
2、被有关媒体披露、质疑的;
3、上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或自律惩戒的;
4、内部管理混乱,对执业质量造成影响的;
5、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6、新设立并已出具评估报告的;
7、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变更的;
8、50%以上股份的持有股东或50%以上合伙人变更的;
9、省评协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质量检查的范围,应当以被查机构上一年度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
第十七条 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
1、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守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评估准则执行的情况;
2、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
3、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的情况;
4、省评协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检查方式及程序
第十八条 质量检查以在机构实地抽样检查的方式为主,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其它适当的检查方式。
第十九条 省评协应按要求将当年的检查对象、检查方案报中评协备案。
第二十条 质量检查的程序:
1、省评协提前10个工作日向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以及对检查意见如有异议,书面反馈意见的时限;
2、被检查的机构应当在检查组到达前,完成检查通知书中要求的准备工作;
3、检查组应在实地检查时出示检查通知书并通过听取机构汇报、询问相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等方法,了解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内部管理、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检查组应充分考虑评估业务的特点和检查要求,依据机构的自查资料,根据项目类型、大小、收费及评估师签字情况分别抽取评估报告;
5、检查组通过查阅机构内部管理、质量控制制度并结合业务检查和与质量检查有关的财务检查等,检查机构和评估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行内部管理、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
6、检查组通过抽取的评估报告及底稿,检查机构和评估师遵守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评估准则执行的情况;
7、检查组应在机构内开展检查工作,未经机构同意不得将业务档案带出;需借阅业务档案的应与机构办理交接手续;
8、检查组应将所检查的内容与事项,形成检查工作底稿。所填制的检查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重点突出、条理清晰、用词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被查机构的基本情况,抽查的评估报告名称、文号,检查时间,检查所发现的主要问题,检查意见,检查人员签名,检查取得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上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9、检查底稿应当征求被检查机构及相关评估师的意见,并由其签字盖章;
10、检查组完成实地检查工作后应认真编写质量检查报告,10个工作日内连同检查工作底稿一并提交给省评协。质量检查报告和检查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归属于省评协。
质量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组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等;机构执业质量的情况;重点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梳理归类,要有认定机构存在问题的基本事实及依据、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改进的建议、与被检查对象交换意见的结果。如果最终交换意见后仍存在争议的,应当记录检查组和机构各自意见和理由;典型案例剖析;检查组认为应当向省评协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被查机构和评估师对检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检查组应予以进一步核查。在规定时间内机构和评估师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检查意见。
第六章 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方面:
检查档案装订是否完好、档案管理责任人是否签字、有无交接记录、有无目录、有无索引号;顺序号是否编制、报告文号是否符合规定、评估师是否签字盖章、机构所盖的公章是否一致、报告附件是否齐全。
机构完成评估业务后,是否按照准则要求在规定时间里整理资料并将纸质和电子档案分别归档。
第二十三条 评估报告方面:
检查评估报告是否按准则的要求包含“五大内容”、“声明的三项内容”;报告正文是否包含“十四项具体内容”、“特别事项说明的四项内容”、“使用限制说明的五项内容”。
应重点关注评估报告有无明确价值类型及定义;是否具体描述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法律权属及证明资料的来源、经济和物理状况);是否说明选取评估基准日重点考虑的因素;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中有无现场调查、资料收集与分析、评定估算等内容;是否说明所选择的评估方法及理由;是否披露评估假设及对结论的影响等。
第二十四条 工作底稿方面:
1、管理类底稿
检查机构管理类底稿的编制是否规范,是否包含了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记录、评估计划、业务约定书、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重大问题处理记录、评估报告的审核记录等五项基本内容。
应重点关注机构是否把报告签发单代替报告的三级复核记录、报告的复核记录是否签署了具体意见、业务约定书是否按照准则要求包含了必要的内容。
2、操作类底稿
检查操作类工作底稿编制是否规范,评估申报资料委托方是否盖章确认,是否收集主要或重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材料、函证记录、与评估业务相关的财务、审计资料;市场调查及数据分析资料是否记录详尽,有无相关的历史和预测资料、询价记录、其它专家鉴定报告、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说明、证明、承诺资料;重要参数的选取和形成是否合理且有无过程记录、价值分析与计算及判断过程等是否正确、评估结论形成过程的记录是否完整等。
应重点关注机构是否实施了现场勘察等评估程序并记录于底稿、有无实物资产的现场勘察记录、检查抽样调查的方法及判断抽样误差等环节;
第七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及总结
第二十五条 省评协在审查检查组提交的质量检查报告后,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机构和评估师,应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对存在问题的性质或情节轻微、不足以自律惩戒的机构和评估师,应通过发关注函、谈话提醒、举办强制培训班或其它适当的方式,提醒、教育其改正。
对存在问题的性质或情节较为严重,需予以自律惩戒的机构和评估师,应按照《江苏省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作出惩戒决定。
第二十六条 省评协应当在每年的质量检查结束后作出全面总结,编写质量检查总结报告并报中评协备案。
质量检查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省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状况;检查取得的成效;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典型案例及成因分析、对存在问题的处理结果、依据、整改意见;规范评估行业发展的有关建议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评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