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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05 来源: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一条  为健全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存在《江苏省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惩戒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行为,但性质或情节轻微,不足以予以自律惩戒的,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可以依据本办法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谈话提醒,是指省评协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以下统称谈话对象)当面交流,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醒、教育,促使其纠正违规行为的非惩戒性自律管理手段。 

  第四条  省评协负责对全省范围内除证券业务评估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谈话提醒。 

  涉及证券业务评估或具有重大影响的违规行为的谈话提醒,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办理。 

  第五条  省评协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谈话时间、地点、事由、要求等以书面形式通知谈话对象。 

  第六条  谈话对象不能按时参加谈话提醒的,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评协请假并说明理由,针对同一问题的谈话提醒,谈话对象请假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七条  省评协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谈话提醒,并对谈话提醒内容予以记录。谈话结束时,参加谈话的工作人员和谈话对象应在谈话记录上签字。 

  第八条  谈话对象应当按谈话提醒的有关要求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评协。 

  第九条  省评协应当将谈话记录及谈话对象的整改报告等材料归档保管。 

  第十条  参加谈话提醒的人员应当对谈话提醒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省评协应当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产评估协会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分。 

  第十二条  谈话对象未经省评协同意,不参加谈话提醒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省评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自律惩戒。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在一年内被谈话提醒2次以上(含2次)的,省评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自律惩戒。 

  第十四条  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谈话提醒应作为提示信息记录记入其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评协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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