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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4 来源:

中评协〔2019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有关要求,我会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本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9515 

 

 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会费收取和使用,保障中评协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职责,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评协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四条  会员会费按年度收取。 

    

第二章  会费交纳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评估机构会员上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以下称年度收入总和)在3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10000元;3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50000元;3000万元以上的,交纳800000元。 

  评估机构会员按上述标准计算的会费额度高于原标准(中评协〔2005101号)计算额度的,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评估机构会员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财务状况,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相关纳税申报表,并按规定上报机构备案所在地地方协会和中评协。其中,评估机构会员会费免交的相关信息,应在年度资产评估行业会计报表中予以单独列示。 

      第六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执业会员交纳4000元。其中,非证券资格评估机构执业会员(不含证券资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执业会员)减免一半交纳。 

      第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430日以前向其所在地地方协会交纳当年度单位会员会费,其分支机构的单位会员会费按属地原则交所在地地方协会。 

      第八条  个人会员会费每年430日以前通过所在评估机构会员单位上交所在地地方协会。 

  个人会员会费以评估机构参加当年度执业会员年检人数计算。 

      第九条  评估机构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交纳单位会员会费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并报中评协同意后予以减免。 

      第十条  每年531日前,地方协会应当将收缴的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会费按40%的比例划交中评协。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开支范围: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等的各项支出; 

  (二)开展行业党建工作的支出;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目标的支出;   

  (四)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等自律管理制度规范的支出; 

  (五)开展行业自律监管、检查及奖惩的支出; 

  (六)组织开展会员管理及继续教育的支出; 

  (七)开展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支出; 

  (八)开展理论课题研究和市场业务拓展的支出; 

  (九)开展行业信息化建设及对外宣传的支出; 

  (十)开展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支出; 

  (十一)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支出; 

  (十二)发生的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 

  (十三)中评协秘书处的日常支出; 

  (十四)其他的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  中评协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每年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十四条  中评协应当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会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  中评协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中评协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会员未按时足额交纳会费或拒绝交纳会费的,由中评协或地方协会按照《章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待下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予以追认。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评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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